一则“44岁男子给24岁情人赠送钱财被诉”的新闻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这起案件不仅仅涉及个人情感纠葛,更触及了赠与行为、财产权益以及法律边界等复杂问题,引人深思。
据悉,44岁的男子王某与24岁的女子李某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很快便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交往期间,王某出于维持感情、表达爱意等多种心理,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购买奢侈品等方式,给予了李某数额不菲的财物,累计金额高达数十万元,随着两人感情生变,最终关系破裂,王某认为自己当初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或长期共同生活为条件的,如今目的落空,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部分或全部财物。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给予李某的财物,究竟是无条件的赠与,还是附有条件的赠与?如果是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是否合法有效?若条件未成就,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普通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交付后即生效,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如果赠与附有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是在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如欺诈、胁迫)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作出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主张撤销。
在本案中,王某一方可能会主张,其给予李某的大额财物是以双方将来结婚或共同生活为“附加条件”的,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法律上的“附条件”必须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如果仅仅是单方面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双方对此达成一致,且该目的本身不构成法律所认可的“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那么法院在认定时会非常审慎。
李某一方则可能辩称,这些财物是王某自愿赠与的,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情感关系,是王某为了维系感情、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不存在任何附加条件,特别是其中一些小额、频繁的微信红包、节日礼物等,通常被视为情侣间的正常情感表达,属于一般性赠与,难以要求返还。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赠与的金额大小:大额财物的赠与与日常小额赠与的性质认定不同,前者更可能被推定为附有一定目的。
- 赠与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是持续性的、基于日常交往的小额付出,还是一次性或几次性的大额转账。
- 双方的关系状况和交往背景:双方年龄、交往时长、感情基础等,都会影响法官对赠与意图的判断。
- 是否存在明确的约定:是否有证据证明双方对赠与附加了特定条件,如结婚、共同购房等。
- 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双方的关系本身违背了社会公德(如一方有配偶),那么相关的财产赠与行为可能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这起案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复杂的情感关系中,特别是涉及大额财产往来时,当事人应保持清醒的头脑,纯粹基于情感的无条件赠与,一旦感情生变,财物往往难以追回,如果确实存在“附条件”的赠与,最好能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口说无凭”,无论是赠与方还是受赠方,都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尊重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让情感掺杂过多的利益算计,最终导致人财两失。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我们期待这起案件能为类似纠纷提供有益的司法实践指引,也提醒人们在处理情感与财产的关系时,多一份理性,少一份冲动,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