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聚餐9人开溜,留下1人被店家起诉”的新闻引发热议,这起看似荒诞的“逃单”事件,不仅让当事人陷入法律纠纷,更折射出聚餐社交中的责任边界与法律风险,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留下的“买单侠”为何会成为被告?这顿“散伙饭”又该由谁来“买单”?
事件回顾:一场尴尬的“集体消失”
据媒体报道,事发某地一家餐馆,10名朋友相约聚餐,餐毕结账时,却上演了戏剧性一幕:除了男子王某外,其余9人以“去停车场取车”“接电话”等为由纷纷离席,留下王某独自面对近2000元的账单,王某起初试图联系朋友,却发现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直接被挂断,最终无奈之下只能自己垫付了餐费。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餐馆老板认为王某作为聚餐组织者之一,有义务承担支付餐费的责任,在多次向其余9人追讨无果后,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餐费及滞纳金,王某则感到委屈:“我也是受害者,凭什么要我赔?”
焦点争议:组织者=“默认付款人”?法律如何界定?
这起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聚餐后有人“开溜”,剩余的参与者是否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餐饮服务中,顾客与餐馆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付款义务人是实际接受服务且具有支付能力的人,在本案中,10名就餐者均接受了服务,理论上应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但问题在于,王某并非唯一的组织者,也未明确表示由自己“请客”,餐馆为何只起诉王某?法律人士指出,这可能基于以下两点:
- 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若10人未事先约定费用分摊方式,则餐费属于共同债务,餐馆有权向任一或全部就餐者主张权利,王某作为垫付者,可在承担责任后向其余9人追偿。
- 举证责任与执行难度:餐馆起诉王某,可能是因王某的身份信息明确,而其余9人“开溜”后下落不明,起诉王某更有利于实现债权。
至于王某能否向其余9人追偿,关键在于证据,若王某能证明聚餐事实及各自参与情况,可依据《民法典》第178条“连带债务的规定”,向其他逃单者主张其应承担的份额,但现实中,朋友间往往缺乏书面约定,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能缺失,追偿难度较大。
“开溜”者:不仅是道德失范,更可能违法
9人“集体开溜”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可能触及法律底线,从民事责任角度,他们作为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餐馆角度,若因逃单导致经营损失,还可向逃单者索赔。
更严重的是,若逃单金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如多次组织“霸王餐”),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诈骗罪,若行为人以“聚餐”为名,明知无付款能力却大肆消费后逃单,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聚餐社交:如何避免“散伙饭”变“闹心事”?
这起事件为聚餐社交敲响了警钟,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建议大家在组织或参与聚餐时注意以下几点:
- 明确费用分摊方式:聚餐前最好通过口头或书面约定“AA制”“轮流请客”或“某人请客”,避免事后扯皮。
- 保留消费凭证:结账后保留账单、转账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的依据。
- 警惕“蹭饭”行为:若发现有人故意逃单,应及时制止或共同承担,避免“好心办坏事”。
- 法律意识不可少:明确“聚餐不是‘免费午餐’”,逃单不仅失信,更可能违法,切勿因小失大。
“10人聚餐9人开溜”留下的,不仅是一笔餐费,更是对社交诚信与法律意识的拷问,朋友间相聚,本应重情谊而非“算计”,遵守规则、履行义务才是长久相处之道,对于餐馆而言,也可通过“预付款”“分台结账”等方式降低风险;对于消费者,更要明白:任何“耍小聪明”的逃单行为,最终都可能让自己付出更大的代价,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平”的逃单者,诚信才是社交的“硬通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