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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男子酒后驾车摔倒身亡,家属向相关方索赔34万元”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也为公众再次敲响了酒后驾车的警钟,在悲痛之余,事件中涉及的责任划分、法律适用等问题,也值得深入探讨。
事件回顾: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据公开信息显示,事发当晚,男子张某与朋友聚会,期间大量饮酒,聚会结束后,张某不顾朋友劝阻,执意酒后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回家,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张某因酒精作用操作失误,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护栏,随后张某下车查看情况时,因身体失衡不慎摔倒,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张某家属认为,聚会的组织者、同桌劝酒者以及车辆保险公司等均需承担责任,遂将相关方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4万元。
家属索赔:诉求背后的法律逻辑张某家属的索赔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 同桌劝酒者的责任:家属认为,聚会的参与者明知张某饮酒,却未能有效劝阻其驾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聚会组织者的责任:作为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酒后驾车行为未加制止,应承担部分责任。
- 保险公司的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家属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任的认定需以“过错”为原则,即行为人需对损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在这起事件中,各方的责任边界究竟如何划分?
法律剖析:责任划分的核心在于“过错”死者张某自身责任:主要责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且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却仍执意为之,其对自身死亡的结果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自身应承担最主要的法律责任,通常可能占比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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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劝酒者与组织者责任:视情况承担次要责任
若同桌朋友或组织者在聚会中有强迫劝酒、明知张某驾车仍纵容酒驾等行为,可认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但若已尽到劝阻义务(如劝说张某不要驾车、安排代驾等),则无需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赔偿比例通常较低,一般为10%-20%。 -
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若张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相关险种,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需注意,酒驾属于商业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若合同明确约定“酒驾导致的不予赔付”,保险公司则可能拒赔。
社会警示:别让“侥幸”变成“不幸”这起悲剧令人扼腕,但也暴露出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知仍需加强,近年来,尽管“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人抱有“短途驾驶”“技术好没关系”等侥幸心理,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从法律层面看,酒驾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从社会层面看,减少酒驾事故需要多方合力:个人要强化自律,拒绝酒驾;朋友间要相互提醒,履行劝阻义务;商家应履行社会责任,对醉酒顾客提供代驾或帮助联系亲友;执法部门需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形成“不敢酒驾、不能酒驾”的高压态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