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记者申请公开10份处罚决定书被拒”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边界与公众知情权的热议,这一事件不仅折射出当前信息公开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困境,也再次将“公众的知情权如何保障”这一议题推向了公众视野。
据悉,某记者(或某媒体记者)基于公共利益监督的目的,向某行政机关提出了公开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此举旨在通过具体的处罚案例,了解该行政机关的执法尺度、程序公正性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为公众提供更透明的信息,并促进依法行政,该行政机关最终以相关信息涉及“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或“公开后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为由,拒绝了记者的公开申请。
这一拒绝理由,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并不罕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确实需要权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记录、程序性信息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记者申请的“处罚决定书”是否属于上述可以不予公开的范畴?处罚决定书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后形成的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核心内容通常包括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是公众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从法理上讲,处罚决定书原则上应当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因为行政处罚的公开,不仅是对违法者的警示,更是对执法者的监督,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此次事件中,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若确实是因为处罚决定书中包含了未经脱敏处理的个人隐私(如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等)或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数据等),那么在依法进行技术性处理后予以公开,或许是平衡知情权与隐私权、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行之道,但如果仅仅以“内部信息”或“过程性信息”为由,将本应公开的处罚决定书一概拒之门外,则可能涉嫌对《条例》的扩大化或不当解读,也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核心精神。
记者作为社会的“瞭望者”,其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仅代表个人,更承载着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保障记者依法获取和传播信息的权利,实质上是保障公众了解真相、参与社会治理、监督权力运行的权利,当记者正常的采访申请遭遇无理拒绝时,不仅损害了媒体的监督职能,也可能让公众对政府的透明度产生质疑。
此次“记者申请公开处罚决定书被拒”事件,应成为一个契机,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厘清信息公开的边界与标准,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条例》规定,准确把握“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杜绝滥用“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等理由拒绝本应公开的信息,切实履行好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对于拒绝公开的,应提供具体、明确、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申请人的救济渠道畅通。
这也提醒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细化公开范围和标准,特别是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类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应明确其公开的条件、程序和必要的技术处理要求,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有效的监督阀,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期待此次事件能引发更深入的讨论,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向更加规范、透明、可及的方向发展。



